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03号行政处罚决议书,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出产不合格PVC给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法令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23日,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5号文,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6月监督检查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出产的PVC给水管,规格型号:dn25×en2.0mm PN 1.6MPa。经法定查验组织检测,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密度、液压实验。
本局查明,你公司2018年3月22日出产上述产品数量230根(每根长度4米),单价每米1.2元,货值金额:1104元,未出售,该批产品公司在收到查验陈说后已进行作废处理。
2018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第016号《行政处罚奉告书》。奉告后,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说、申辩恳求。
1、2018年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5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12831、查验陈说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陈说编号:建监2018-07-0048;
3、2018年10月30日、11月20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庞**查询笔录二份;
本局以为你公司出产不合格PVC给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本局决议 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且依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议不服,可于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